首页  >  信息中心  >  行业资讯
信息中心

哪些主体可以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业资讯   2026-04-28

问:哪些主体可以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答: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联系我们

南京王瑜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手机:18951085094
邮箱:48075364@qq.com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沅江路62号01幢1724室

微信二维码

版权所有 南京王瑜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2022013078号